申请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宁远县小飞龙幼儿园,所在地宁远县X街X巷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小飞龙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