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悠,湖南江海洋(略)事务所(略)。
被告方某某,男,60岁,汉族。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某某所欠原告彭某某借款确认为x元。此款,由被告方学军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x元,剩余借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彭某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3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申遇友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