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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姬桂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建成,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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