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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党明静,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超,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龙庭盛世”商标,获得商标注册证第(略)号、(略)号和(略)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品房建造、商标房销售某务等。“龙庭盛世”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2010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自2009年起一直在重庆市X区合办处嘉陵路处以“龙庭盛世”名义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将“龙庭盛世”使用于售某部、售某、售某宣传资料、楼盘项目围墙上,公开宣传、销售某品房。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龙庭盛世”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支付原告侵权损害赔偿5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2100元、律师费3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5000元,本案纠纷即告解决,被告仍可在证号为渝国土房管(2010)预字第(x)号、渝国土房管(2010)预字第(x)号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所载项目继续使用该商标;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现原告陈某已收到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案款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5元,本院减半收取926.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陈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人民陪审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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