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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汉族,46岁。
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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