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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李××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局。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上诉人刘××、李××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1)×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刘××、李××夫妻二人计划外生育二胎。被告××市××局对二原告作出李(201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二原告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被告的征收抚养费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依法判决维持了被告××市××局所作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李××夫妻二人于2003年×月生育一子,2010年×月生育政策外第二胎女孩。被上诉人××市××局据此事实,于2010年×月×日对上诉人刘××进行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刘翠梅对此确认。2010年×月×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李(201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二上诉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并将决定书送达上诉人,上诉人拒绝签字。上诉人不服此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0年×月×日,××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复决字(2010)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李(2010-002)号征收抚养费决定书。

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计划外生育二胎,违反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依据该规定对二上诉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无不当。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章水

审判员李石

助理审判员金占永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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