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大学。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湖南某大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上诉人湖南某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湖南某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