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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3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某。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长王某航

审判员吴松

代理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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