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某。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长王某航
审判员吴松
代理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