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治(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建国,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彦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