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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治(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建国,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彦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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