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李某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谷玲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