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被告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平桂区人,住(略)(现下落不明)。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盘家辉、代理审判员吉星科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依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约15天,被告未告知原告及家人就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经多方寻找被告均无果,双方分居已三年,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桂富结字x号结婚证。证明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莫某某于2007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
2、城北镇X村委于2010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莫某某于2007年12月10日左右出走至今无音讯。
被告莫某某未作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桂富结字x号结婚证及城北镇X村委于2010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是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15天,被告未告知原告及家人就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曾多方寻找被告,均无果。双方分居二年多。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结婚,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十五天,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无音讯来往。双方分居二年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兴
审判员盘家辉
代理审判员吉星科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师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