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买提·居买,男,维吾尔族,X年X月X日出生,文盲,个体工商户。2011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居买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买买提·居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买买提·居买以卖羊肉串为名招揽新疆籍未成年人赛某提·麦麦提(12岁)来到叶县,随后被告人买买提·居买强迫赛某提·麦麦提进行盗窃活动为自己牟利。2011年6月13日,赛某提·麦麦提在叶县X路一种子公司门市部盗窃现金2000元。同年6月18日左右,赛某提·麦麦提在叶县X街东段代某的便利店盗窃现金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买买提·居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代某、曹某某的陈述;证人赛某、艾某某、艾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居买以牟利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买买提·居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7月2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典瑞丰
审判员史群力
代某审判员胡溶溶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