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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张某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平定,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青梅,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陟县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龙,武陟县X乡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国利,河南国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阳乡政府)、被上诉人张某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行字初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青梅,被上诉人三阳乡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龙,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国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李某某不服三阳乡政府为张某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曾提起过行政诉讼,并经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现李某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文宇

审判员陈安国

审判员袁伟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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