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化工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谢春红,河南诤研(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孟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头村委)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霍根明,河南孟洲(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武某某、化工镇政府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有才,上诉人化工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谢春红,被上诉人海头村委委托代理人霍根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潜
审判员李培军
审判员陈安国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