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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某某、化工镇政府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化工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谢春红,河南诤研(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孟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头村委)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霍根明,河南孟洲(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武某某、化工镇政府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有才,上诉人化工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谢春红,被上诉人海头村委委托代理人霍根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潜

审判员李培军

审判员陈安国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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