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滑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乙,又名李X,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丁,女。
上诉人滑县X镇人民政府、李某乙因与陈某丁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某,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被上诉人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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