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X区。
被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张XX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XX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x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马XX自愿放弃剩余债权,于2011年11月4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