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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2011年9月1日,原告陆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分别于2009年4月6日、2009年6月12日借原告人民币x元、x元。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并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田某的银行存款x元。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依法对被告田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被告田某辩称,同意限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某分别于2009年4月6日、2009年6月12日借原告人民币x元、x元,两次共计借款x元,双方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日期。借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田某限于2011年10月1日前给原告陆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另x元限于2011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若逾期未还,被告自愿自2011年8月9日起补偿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为止(利息按未还金额月利率4%计算)。

案件受理费67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田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昌明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彭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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