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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XX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生,回族,杨某XX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鸿斌,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莉,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XX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某渭惠路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杨某亨泰公司董事,住(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XX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x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拖欠原告工资属实,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06年3月进入被告杨某XX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行政部担任主任。每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职务工资为3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现原告就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x元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XX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x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诉讼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杨某XX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妍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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