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均要求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在2004年11月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豪。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因感情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婚后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某豪,被告陈某自愿直接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廖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