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保,郑州市X区德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展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
上诉人周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