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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诉陈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x。

委托代理人韦x。

被告陈x。

原告任x诉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的委托代理人韦x和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7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8,000元。被告支付了一段时间利息后就停止支付。后双方于2009年6月经协商,约定由被告连本带息还给原告72万元,先付60万元,另12万元在2010年6月底前归还。被告归还了60万元,另12万元逾期未还。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2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5.94%自2010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被告陈x辩称,借款时原告提供了房产抵押,在被告归还本金60万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写欠条,如不写则不撤销抵押,被告因此写下欠条。被告在借款后支付了10个月利息计18万元,后归还了本金60万元,所欠12万元是利息,对该欠款无异议。被告已卖掉房屋归还了原告本金,现无能力还款,要求按月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约2007年夏,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用于工程投资,提供了房产作抵押,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8,000元。此后,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一段时间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2009年6月26日,被告在归还了原告60万元后写下欠条一张,言明欠原告12万元,到2010年6月底还清。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欠款。现原、被告对于该12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有争议。因被告仅同意每月归还几百元,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方法,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2009年6月,原、被告就还款本息的金额和支付时间达成协议,上述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了新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付款。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任x1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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