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支合、戴某某,均系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郭洪涛
审判员李某敏
人民陪审员霍淑珍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