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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韩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路。

被执行人韩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路。

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韩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5250元。申请人周XX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2000元,申请人周XX自愿放弃剩余债权,于2011年8月30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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