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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陶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电力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X区X街。

被执行人陶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北二路吃好来饺子馆业主,住西安市药王某。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陶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已(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80.8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1080.82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张XX于2011年5月11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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