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X区瑞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x)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执行被执行人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人民币(略).85元和美元x.12元后,申请执行人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系加拿大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能查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