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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仙桃市九合垸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X号。

代表人王某乙,行长。

被执行人仙桃市九合垸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九合垸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仙桃市九合垸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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