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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南宁市X区人,农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方加献,南宁市新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人,自由职业,住(略)。

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某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加献、被告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为灌溉需要与被告于2010年5月22日订立一份勘探成某合同,约定在原告指定的范围内由被告为原告勘探钻出一口每小时出水量30-50立方米的水井,井深50米,期限30日完工。如被告钻出的井达不到要求,被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程款按成某出水量达到30立方米/小时为32000元,出水量达到50立方米/小时为34000元。但被告没有按时完工,井的深度及出水量均达不到要求,更糟糕的是被告在作业时让钻头卡在井中无法取出,已经构成某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钻井费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韦某辩称:1、不同意返还原告20000元,而且原告给的费用只有15000元,打这口井成某是三万多,而且原告也验收使用了,还写下欠条,原告现在也没有向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是原告违约;2、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某井工程,水井出水量达到了合同的要求,也没有出现让钻头掉在井中的情况。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打出来的这口井是否符合原、被告的合同约定的要求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钻井费2000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2日,原告梁某(甲方)与被告韦某签订一份《勘探成某合同书》,约定为解决原告的生产用水问题,由被告在原告同意的范围内勘探成某一口,单井涌水量30-50立方米/小时,水质与当地水源地水基本一致,井深最低要求为50米,开孔口直径为220毫米,暗管使用6公厘无缝钢管,成某后以72小时不停抽水,水井出水量不变为准;被告及机械设备于2010年5月22日进场并安装调方试完毕,30日内完成某一口井的勘探成某工作;工程实行费用包干形式:包钻探、成某、护井管、水量达标、下新水泵等等,水井涌水量达到30立方米/小时的工程款为32000元,水井涌水量达到50立方米/小时的工程款为34000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被告设备进场当日,原告预付工程款一万元,如被告打井水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被告将全部工程款(含预付款)退还给原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等。合同还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便开始进场施工打井,因打出的第一口水井没有水,被告之后又打了第二口水井,被告完成某二口水井工程后,于2010年8月31日将水井交付给原告使用,由于未能付清工程款,原告于当日写下一张内容为:“8月31日成某开始使用,已付款钱15000元,还欠17000元,一个月后还清,9月X号前还清,梁某,2010年8月31日”的《收条》。因梁某没有支付所欠的工程款,韦某曾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梁某支付所欠的17000元工程款及滞纳金。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梁某向被告韦某支付工程12000元及相应利息。2011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勘探成某合同书、录音光碟,被告提交的收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勘探成某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依约完成某打井工程,水井经原、被告验收后已于2010年8月31日交付原告使用,并由原告于当日写下《收条》,原告应向被告付清所欠工程款。至于原告以水井没有按时完工、水井深度及出水量均达不到合同要求,已构成某本违约为由,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写下的《收条》中,已确认该水井经双方验收已达到合同要求并交付原告使用,故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略))。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韦某懂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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