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请求,该委员会已正式受理。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做出中止裁定,2011年12月4日原告以等待复审结案后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回。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文彬
审判员吴松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