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申诉人)李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被申诉人)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被申诉人)李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李某甲因劳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瓦民初字第X号及(2009)汤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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