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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葡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

委托代理人:陈刚,系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云尉,系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X区葡京小栈餐厅。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谭笑,系辽宁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龙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谭笑,系辽宁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葡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X区葡京小栈餐厅、沈阳龙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某彬、吴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葡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市X区葡京小栈餐厅、沈阳龙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上海葡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某彬

审判员吴松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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