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西安市X路海荣阳光X号楼X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要求被执行人李XX给付其x元。本院于201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XX银行存款x元。2011年6月7日,本院扣除执行费4150元后将x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XX,王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2011年4月28日,本院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李XX、李X共同名下的西安市X路海荣阳光X号楼X号,产权证号XX过户至王XX和李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