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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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X村人,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略)。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X村人,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略)。

辩护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系被告人陈某甲之父。

被告人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淇县人,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略)。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淇县X镇X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略)。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44岁,汉族,高某文化程度,住(略)。系被告人刘某丙之母。

辩护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被告人刘某丙之父。

被告人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程度,淇县X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略)。

法定代理人晋某己,男,39岁,汉族,高某文化程度,住(略)。系被告人晋某戊之父。

辩护人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程度,住(略)。系被告人晋某戊之大伯。

被告人陈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X村。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8月8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监视居住(略)。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某丙、晋某戊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于2011年11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乙,被告人史某,被告人刘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某某、辩护人刘某丁,被告人晋某戊及其法定代理人晋某己、辩护人晋某己,被告人陈某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高某等6人酒后在富丽华酒店后门处滋事发生打架,将富丽华酒店的三名员工打伤,并将富丽华的电动伸缩门砸坏。经鉴定,电动伸缩门价值66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及陈某甲、刘某丙、晋某戊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在富丽华酒店为秦某过生日,酒后陈某庚、高某因琐事在富丽华酒店楼下与富丽华酒店的员工发生口角,陈某庚、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将富丽华酒店员工杨某涛、李某、包甲杰三人打伤。后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将富丽华酒店的电动伸缩门砸坏。经淇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涛、李某、包甲杰之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伸缩门价值6660元。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自愿赔偿被害人、富丽华酒店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履行完毕。陈某庚于2011年8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某供述:2010年10月21日晚,我和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杨某,还有几个女的共十几个人在富丽华酒店喝酒,酒后在房间内吃蛋糕,我和陈某庚先下楼走了,走到山海某馆东边的胡同口时,陈某庚手中的烟掉地上了,我扭头准备拾烟时,走到我跟前三四个年轻孩,我就对他们说把烟给我拾起。那几个年轻孩没搭理我们,我又说把烟拾起来,那几个年轻孩其中有个人说了一句话,我一急就大声说:“给我跪那”,陈某庚也在一边骂,我和陈某庚就照其中两人身上,一人踢了一脚,这时他们就往富丽华酒店后门跑了,我和陈某庚就追他们。一会儿,他们出来五六个人,我俩就骂他们,他们几个见我们喝酒了,也没敢吭声就又往里跑了,陈某庚就打电话叫人来,刚挂电话,从富丽华酒店后门出来十几个人,他们围着我和陈某庚后,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随后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秦某、杨某都到跟了,我当时已经翻在地上,我起来抽出腰带照那个短平头的人打去,那人就往富丽华酒店后院跑,我也跟着撵进去,院里还有几个人,他们其中一个拿铁锹要打我,没有打住我,我拾起一块石头就照那几个人扔过去,可能砸到一个人的脚上了。我准备出来时电动伸缩门就关上了,我在里面跺电动伸缩门,陈某庚、史某、陈某甲、刘某丙、晋某戊在外面连拽带跺把电动伸缩门从轨道拽出来向北翻地上,我们双方就不打了。

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0年10月21日晚上,我和陈某庚、高某、晋某戊、刘某丙、史某、秦某到富丽华酒店给秦某过生日。正吃饭时高某、陈某庚给我们打电话说他俩人在下面打架,让我们下来,我们就来到一楼北大门口,看到高某被打翻在地,我上去拽着一个正在打高某的人就打了起来,我们的人就和富丽华的人打了起来。当时我拽着那个人的头发,把他跺翻在地,富丽华的五六个人拽着我的头发把我打翻在地,高某、陈某庚、史某从腰中抽出腰带打富丽华的人,我趁机也站了起来,抽出腰带和富丽华的人打起来,我们用腰带照对方头上身上乱打。这时,他们往富丽华后院跑,我看见富丽华的人拽住高某的胳膊往后院里,我们赶紧跟着跑进去,这时后院的伸缩门关住了,在里面的高某就用脚跺伸缩门,我和晋某戊、刘某丙、陈某庚、史某就拽着伸缩门往北拉了五、六米远。后派出所的人来了。

3、被告人史某供述:2010年10月21日晚上8点钟,在富丽华给秦某过生日,正喝酒时,不知谁接了电话说陈某庚和高某在楼下被打了。我们都从楼上下来,我去拦架,不知是谁将我弄翻,我起来后就抽出腰带和他们打,被富丽华的老板拽住了,不让我打,我用力把衣服也拽坏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

4、被告人刘某丙供述:2010年10月21日晚上,我和高某、陈某甲、陈某庚、晋某戊、史某、杨某、郭某佳在富丽华酒店楼上给秦某过生日,我们吃过饭后陈某庚和高某先下楼,我和陈某甲、晋某戊、史某在洗手间洗脸时不知谁喊了一声:“陈某庚和高某在楼下被打了。”我们四人就下楼。陈某庚从地上起来指着一个穿白色厨师服的年轻人说:“他们打我了。”我和陈某甲、晋某戊、史某就拽着那人打,陈某庚和高某也上来打。我们打过那孩后陈某庚和高某又打另外一年轻孩,说刚才他俩也打了,我和陈某甲、晋某戊、史某就也上去打。后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孩上来跟我们打,我们就打他,打过之后他们都跑进富丽华酒店的后院,后院的电动伸缩门也关上了。我和陈某甲、晋某戊、史某、陈某庚、高某就上去还要跟他们打,我们连跺带拽的将那电动伸缩门硬从轨道里面拽了出来甩翻在地上。这时公安机关的人就到现场了。

5、被告人晋某戊供述:2010年10月21日晚,我和刘某丙、高某、陈某甲、还有一个女孩在富丽华三楼给秦某过生日,这个女孩接了一个电话说:“高某在楼下哩,赶紧下去看看,咋回事。”我们就下楼,在富丽华大厅西侧小区门口见高某和另外一个男孩躺在地上,我们把他俩扶起来,高某说:“他打咱来。”我们的人就去打他们,我也在一个男的身上乱跺,把他跺到小区门口西边墙边,那个男的也没还手,站墙边不动,我们的人就又去打其他人,走到富丽华小区X区的电动门已经关住了,高某还在门里面地上躺着,有人在那打他,我们的的人就拉那个电动门,有人拿砖头把电动门上的玻璃砸了,后把高某拉了出来。

6、被告人陈某庚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0年10月21日晚上,我和秦某、高某、史某、陈某甲、刘某丙、晋某戊等几个人在富丽华酒店给秦某过生日。我和高某先下楼准备去西边的山海某馆睡觉,走到山海某馆东边的胡同口时,我手中拿的烟掉在地上了,我和高某扭头准备拾烟时,走到俺俩跟前四个富丽华酒店员工,高某就对那四个年轻孩说:“把烟给俺拾起来。”那几个孩没搭理俺俩,高某就大声说:“叫你把烟拾起来”,对方不拾,高某急了就大声说:“给我跪那。”我也骂他们。然后,我们二人就照其中两个人身上一人踢了一脚,他们也没还手扭头就往富丽华酒店跑了,我和高某就追他们。这时,从里面出来十几个人,我就给史某打电话说:“俺在楼下打架了,赶紧过来。”史某、陈某甲、刘某丙、晋某戊、秦某、杨某过来也和他们打起来。我和高某从地上起来,又上去和他们打了起来,我抽出自己的腰带照对方身上打,高某、史某也拿腰带夯他们,不知谁喊:“高某被锁到门里了。”我们就赶紧往门口跑,到跟电动伸缩门已经关上了,高某在里面跺电动伸缩门,我和史某、陈某甲、刘某丙、晋某戊在外面拽门,我们几个人连拽带跺的把电动伸缩门从轨道里拽出来向北甩在地上。这时双方也不打了。

7、被害人包甲杰(富丽华酒店员工)陈某:2010年10月21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我和马某,还有一个孩儿,我们走到山海某馆东边路口时,有两个喝过酒的人掉到地上一盒烟,让我给他拾起来,我没有给他拾,他就让我跪下,我不跪,他从后边追上我,先照我头上打一拳,又照我身上用拳头和脚乱打,我们三个人赶快往饭店跑,在门岗上跟厨师杜某塔说有人打我,杜某塔就叫厨师杨某涛,杨某涛出来后领着我、杜某塔、还有一个孩去问他们为啥打人,正问时,他们的人就出来了,开始打我们,我们就往西边跑,跑到西边他们追上又打,其中一个孩搬起一个水泥片就砸我,砸到我的右脚上,后来有五六个人不知道为啥又将饭店的电动伸缩门拽翻了。停了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

8、被害人李某(富丽华酒店的员工)陈某:2010年10月21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我和暴志中从富丽华酒店出来,听见后面有人大声喊着:“跪那”。我就去跟前看看咋回事,见到两个年轻孩一晃一晃的,好像喝酒了,让富丽华酒店的厨师包甲杰、马某、杜某彬跪下,他们三人不跪,这两年轻孩就踢包甲杰、马某,接着包甲杰、马某、杜某彬就往富丽华酒店北侧的电动伸缩门内跑了,这两个年轻孩在后面撵着,还打电话叫人,撵到伸缩门外时,富丽华酒店的所有厨师二十几个人也来了,他们也来了二十几个人,厨师杨某涛问为啥要打厨师,这两个年轻孩说就是要打。接着我见他们上前打包甲杰,杨某涛护住包甲杰,他们将杨某涛跺翻后用拳头朝他身上打、用脚朝他身上跺,富丽华酒店的厨师就上前拉架,见他们三个人从腰里抽出腰带,还拿砖头围着打。当时有五六个人围着我,一个人用腰带朝我头上打,其他人用脚朝我身上跺,把我跺翻在地上,其他厨师上前拉架时,我就赶紧往电动伸缩门内跑了,就没再出来。我后脑勺有一处被皮带打伤了。

9、被害人杨某涛陈某:2010年10月21日晚上10时许,我在富丽华酒店一楼听说外面有人打架,就到后院去,到了后院碰见马某、包甲杰,他二人说外面的人打他们,我出来看见两个男孩,我就问他们为啥打我们的厨师。这时从富丽华酒店出来二十来个人,一个瘦高某的年轻孩上来就照我头上打了一拳,接着有四五个年轻孩一起对我拳打脚踢,李某过来拉我,他们四五个人又拽着李某乱打,还有人拿皮带照李某身上乱打,我看见七八人在门口打包甲杰,我过来他们又围着我打,将我打翻在地。我从地上起来到酒店后院,他们追着我打。后来公安机关的人把他们带走,我和李某一起到医院了。

10、证人秦某证言:2010年10月21日晚上,我请杨某、陈某庚、史某、高某、刘某丙、陈某甲、晋某戊还有几个女的在富丽华酒店吃饭。约21时许我们吃过饭后去结账,杨某接了电话说陈某庚、史某、高某、刘某丙、陈某甲、晋某戊他们在打架,我和杨某就到富丽华酒店外面看见陈某庚、史某、高某、刘某丙、陈某甲、晋某戊他们正在围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孩打,我也上去拉架,我正拉时一个穿白色厨师服的年轻孩从后面拽我的衣服,我转身就推了他一下,我们的人就过来又围着穿厨师服的人打了起来。然后,富丽华酒店的人都进后院了,陈某庚、史某、高某、刘某丙、陈某甲、晋某戊他们就冲进后院去打,我在门口拦着不让他们进。这时富丽华后院的电动伸缩门关住了,他们硬拽着电动伸缩门将门从轨道里拽出来甩到北边后又照着门上跺,将门跺翻了。后公安机关的人到现场了。

11、证人杨某X证言:2010年10月21日晚上,秦某在富丽华酒店过生日,叫了十八九个人,我只认识其中有一个个头比较高某年轻孩叫史某。约21时许,我和秦某下楼见给秦某过生日的人和富丽华酒店的员工在打架,就上去拉架也拉不开,就站到一边看。在打架的时候我见史某拿了条腰带打他们,他们打了一会,富丽华酒店的员工就往后院跑,后院的电动伸缩门关上了,和我们一起吃饭的四五个人又跑过去拽着富丽华酒店后院的电动伸缩门往外拽,还用脚照门上跺,他们将电动伸缩门硬从轨道里面拽出来甩到北边地上。

12、证人马某证言:2010年10月21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和包甲杰、马某一起下班回家,走到山海某馆东边胡同口时,前面有两个年轻孩的烟掉在地上,他俩一扭头看见我们三人在后面走就说:“把烟给俺拾起来。”我们都没吭声,准备往前走时,那俩年轻孩叫我们站住,接着又叫我们跪下,我们也不敢吭,就往前走,那两个年轻孩就上来打我和包甲杰,其中一人照我大腿外侧跺了一脚,我扭头赶紧往富丽华酒店后院跑,找到厨师杨某涛后,和他说刚才有人打我们,杨某涛问为啥打,我就和他说了原某,杨某涛就出去找那俩年轻孩理论,我不敢去就回屋了。

13、证人海某证言:2010年10月21日晚上,高某他们喝完酒走到饭店外边,正好他们的烟掉到了地上,让我们的厨师给他拾烟,我们的厨师不给他拾,他们将我们的厨师打了。我们饭店的厨师杨某涛胸部痛,还有一个头上缝了三四针,另外两个人头上有伤。

14、证人张某X证言:2010年10月21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我在富丽华酒店大厅内开会,听见有人喊,有人在饭店外面打厨师。我就出来看见十几个年轻孩,用脚跺杨某涛和另外一个厨师,又抽出腰带打他俩。我就让饭店员工上前拉架,拉开后,我们都往富丽华后院去了,那十几个年轻孩也到后院用脚跺电动伸缩门,并用手掀门的西头,将电动伸缩门弄坏了,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打过架后发现杨某涛左腿部有一处伤,另一个厨师头部有一处伤,其他人身上没有伤。

15、证人杜某X证言:2010年10月21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我和另外俩厨师听见外边吵架,出来就看见包甲杰从西边跑过来,说有人打他,我问他为啥,包甲杰说俩年轻孩的烟掉地下,非让他跪下,接着他往院内跑了。随后有二三个年轻孩追到富丽华门口就打一个厨师,一会来了十几个年轻人,只要见谁往跟前就打,厨师杨某涛上前拉架也被打了,我们赶紧往富丽华后院跑到电动伸缩门里,他们就到跟前跺门,将伸缩门拉倒弄坏了。杨某涛有伤,李某头部有伤,包甲杰腿上有伤。

16、证人杨某证言:2010年10月21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我与富丽华的海某娟、张某军、杨某涛在开会,有个厨师说有人在外面打厨师哩,杨某涛就先跑了出来,我也出来见有五六个年轻孩,手持腰带在打厨师包甲杰、李某,另外十几个年轻孩撵住杨某涛打,我就上前拉架,拉开后我就让厨师往后院电动伸缩门内去,他们也撵到电动伸缩门跟就拽伸缩门,一边拽还一边朝伸缩门上跺,把伸缩门拽到离门口有五六米远。

17、证人赵某、原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杨某证明的内容一致。

18、淇县价格认证中心淇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损坏的电动伸缩门价值6660元。

19、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淇)公(法)鉴(活)字[2010]364、363、X号鉴定意见:杨某涛左侧胸部第6肋骨骨折,无错位,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李某头皮创口长2.6cm,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包甲杰肢体擦伤、瘀血,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20、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赵某现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架、砸门的陈某庚、王某、杨某;原某军辨认出参与打架、砸门的陈某甲、史某、陈某庚、秦某;李某辨认出参与打架、砸门的高某;杨某涛辨认出参与打架、砸门的陈某甲、陈某庚;马某辨认出参与打架的陈某庚,并且是让其拾烟、下跪的人;马某辨认出参与打架的陈某庚,并且是让包甲杰、马某拾烟、下跪的人。

21、淇县富丽华酒店控告书、照片:证明淇县富丽华酒店控告及电动伸缩门被损坏的情况。

22、调解协议书:证明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高某、史某、晋某戊、刘某丙、陈某甲、陈某庚一次性赔偿淇县富丽华酒店经济损失x元,互不追究,已履行。

23、淇县富丽华大酒店书面证明:证明该酒店职工杨某涛、李某、包甲杰事发后已离开酒店,该酒店保证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一切责任。

24、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06)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庚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4日起至2007年5月3日止。

25、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2010年10月21日淇县富丽华酒店负责人海某娟报案。2010年11月8日立案侦查。2010年11月9日通知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接受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五人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8日陈某庚主动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

26、六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陈某甲的辩护人,刘某丙、晋某戊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陈某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陈某甲、刘某丙、晋某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陈某庚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陈某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高某、陈某甲、史某、刘某丙、晋某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陈某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五、被告人刘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六、被告人晋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和利强

审判员王某清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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