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景,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以下简称新野财险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马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野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新法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野财险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野财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景,马某的委托代理人陶娥荣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马某x元,双方永无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以上合计405元,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褚松龄
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