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曾于2010年4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0)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表示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某彤
审判员王某杰
审判员郭文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