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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XX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尹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本县X乡。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尹XX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尹XX损失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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