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已将上述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司,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出具收款收据。2011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