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曾于2005年12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乙、蒋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乙、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蒋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钧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代理审判员刘大勇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