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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庆安造具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唯美德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写有收条。201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书面申请(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1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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