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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天韵音响有限公司与汉中望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汉中市天韵音响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汉中望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汉中经济开发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某,该公司行政办经理。

汉中市天韵音响有限公司与汉中望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签订了音响调和购销合同后,我按合同向被告供货,并安装调试,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之后,我多次找被告结帐,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货款x元,货款逾付利息602.91元及催要货款的差旅费36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们欠原告货款是实,不是我们不付,而是在这之前,原告卖给我们一套音响设备,因严重质量问题,给我们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巨大损失,再者,原告这次卖给我们的音响设备仍然存在产品资料不全、培训不充分、产品故障率高,未履行售后服务和未提供增值税发票等问题,所以,原告赔偿了我们的损失,我们可以给他支付全部货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音响“购销合同”约定:一、产品明细清单和相关要求见附件(望江大酒店二楼餐厅婚宴用音响设备配置清单)。二、合同金额x元,合同完工时间2008年9月30日。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产品要求及附件和售后服务处理。供方负责安装调试。......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交货安装完毕后七日内。九、结算方式及期限:交货安装后七日内。十、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十一、售后服务:除附件要求外,出现问题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维修地点。......十四、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9月26日至2008年10月3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提供价值x元音响设备及相关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产品保用卡、合格证等材料,并于某年9月28日和被告方所派人员对音响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及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被告方操作人员经验收后给原告方出具“中餐厅新增音响设备验收单”。之后,被告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同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销售发票二张,要求结算,被告方以原告曾于2008年3月13日销售给本酒店控股公司汉中航空工业后勤有限公司音响(安装使用在被告酒店)在使用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被告方造成损失尚未解决为由拒付货款。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同诉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购销合同,望江大酒店二楼餐厅婚宴用音响设备配置清单,飞达音响专业功率放大器使用说明书,专业音响扬声器系统使用说明书,栙频道天线,麦克风系统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卡,合格证,中餐厅新增音响设备验收单,陕西省汉中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二张,工商银行存款利率表,交通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所订立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标的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时间支付价款。被告称未对原告提供的设备验收及原告提供资料不全、培训不充分,与事实不符及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称产品故障率高,没有相应证据,原告与汉中航空工业后勤有限公司所签购销合同,双方系另一法律主体及法律事实,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以原告售与汉中航空工业后勤有限公司的产品因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价款之理由与法无据。原、被告双方结算对用何某票据结算,合同未进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普通发票没有不当。故被告应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汉中望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汉中天韵音响有限公司货款价款x元及货款利息602.91元,合计x.91元。

二、汉中望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汉中市天韵音响有限公司交通费140元及催款人员差旅费210元,合计350元。

以上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汉中望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汉中望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执行中,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某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军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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