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某纫机厂工人。
被执行人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某政中心局工人。
申请执行人辛某与被执行人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安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辛某3000元,申请执行人辛某写有收条。至此,本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30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某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