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写明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