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任联社人事科长。
委托代理人方波,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又名张X),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桐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此案,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0)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信用联社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方波,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周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张某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