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0]沈高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刘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XX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沈高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钧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代理审判员刘大勇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