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德亭,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女。
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其与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然有小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6日婚生一男孩王某乙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若能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然可以维持,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某乙学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