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林炜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孙长斌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某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