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张某于2009年5月11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张某对涉诉房屋装修费用x元,由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