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红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红色村X组,住所地:西安市XXX。
负责人郭某丙,该组组长。
原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红色村X组,住所地:西安市XXX。
负责人郭某丁,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佳莲万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现住XXX。
委托代理人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现住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红色村X区X街道办事处红色村X组、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红色村X组与被告西安佳莲万昱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告西安佳莲万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应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西安佳莲万昱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均显示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此案应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安佳莲万昱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戊之
代理审判员张彦
代理审判员逯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