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XX,注册号1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訾某某,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路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某与被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19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1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收到案款x.19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