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某。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三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汉中金世纪科技创业投资有某。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冶明,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汉中市台联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某与被上诉人汉中金世纪科技创业投资有某、汉中市台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汉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1)汉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3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票据到本院领取。
审判长张建荣
代理审判员王某吉
代理审判员黄存宏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