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XX,男,满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X路。
被告葛XX,男,满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
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纪XX诉被告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于同年7月15日前付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此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葛XX欠原告纪XX借款六千元,此款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孟姣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丹